山东省国税系统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试行
发布日期: 2023-02-25 21:44:03 来源: 互联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 各市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之前,利用“国税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”和“国税专用发票传输系统监控台”,打印“接收和发送情况统计表”。

2、并存档保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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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传输系统 专用发票 信息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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